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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被告人阅卷权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

  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

  新法第37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解读:

  1、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卷宗交由嫌疑人、被告人阅览,赞同者认为:这是其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通信权的应有之义,反对者认为,被告人阅卷会为其翻供提供便利,本次修订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其阅卷权。

  2、为了防止被追诉人阅卷后翻供,或者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影响控方证据体系,立法将向其核实证据的时间起点限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在侦查阶段不可向其核实证据。

  另外,立法并未明确是向其展示原卷,还是提供摘要或是口述,“核实”二字需要进一步解释。

  考察方式:

  本知识点不会专门考察,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1、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而不能向其家属核实;

  2、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其核实,在侦查阶段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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