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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证明标准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

  仅规定刑事案件的有罪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新法第53条第2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考察方式:

  1、近两三年,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考试力度明显加大,甚至2010年的卷四大题就是考察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运用证明标准的理论来裁判案件。对于这类试题,同学们不用担心,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根据已有的证据定案,会不会冤枉被告,如果会,则不能定罪。

  2、例1-某受贿案,证人证明被告受贿,被告否认,可否定案?

  不可以,因为一对一的证据无法排除证人做伪证的可能,可能冤枉被告。

  例2-甲乙两人没有相约,各自埋伏,朝张三射击,张身中一弹,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致死,能否定罪?

  可以,因为两人至少是未遂,不会冤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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