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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38 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新法第42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变化:

  1、将义务主体从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2、删除改变证言的提法。

  解读:

  1、原法第38 条与刑法第306 条遥相呼应,共同构成对辩护人群体的职业歧视。刑法专门设置以辩护人为主体的伪证罪,这在全世界也非常罕见,而更有可能制造伪证的警察和检察官却没有相应的罪名。废除刑法306 的呼声一直都不绝于耳。

  2、此次修改将义务主体扩展为辩护人及其他任何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表明立法者已开始意识到306 条的不合理之处,是最终废除306 条的阶段性成果。其次,删除“改变证言”的表述,是因为并非所有“改变证言”的行为都应禁止,只有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伪证)才应禁止。

  考察方式:

  本处修改考察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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