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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附则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1980
年
12
月
4
日《关于执行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
的通知》
[(80)
民航际字第
399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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