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8B034 |
事项名称: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核)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朝内大街190号 |
乘车路线: |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
联系电话: |
85163048 |
监督电话: |
65248759 |
相关网址: |
//www.bjmbc.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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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2、必须在外国合法注册; 3、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5、必须按照《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设立: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非企业经济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3)由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复印件)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7)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延期: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5)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6)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7)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3、变更: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需提交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 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 4、终止: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须提供该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及批准证书原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根据商务部批准文件,颁发批准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3、乘车路线: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4、联系电话:85163048 5、监督电话:6524875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mbc.gov.cn |
相关表格下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