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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法与政治复习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政治一节中,考生应当注意以下知识点: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二)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政治主导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1)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控制。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掌握}

(一)政策的含义

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 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三、法与国家{一般掌握}

(一)“国家”的含义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2.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3.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4.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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