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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政治复习精华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政治一节中,考生应当注意以下知识点: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二)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政治主导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1)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控制。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掌握}

  (一)政策的含义

  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法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
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
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
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三、法与国家{一般掌握}

  (一)“国家”的含义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2.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3.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4.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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