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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有限责任)一股东死亡,其妻子离婚(入股后),有一个儿子,其他股东不同意他们做股东,股份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我公司(有限责任)一股东死亡,其妻子离婚(入股后),有一个儿子,其他股东不同意他们做股东,股份如何处理?
你好;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你所说的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在这方面如何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其妻、子完全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
   目前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第一,如果现有股东在人数和表决权比利上完全可以占据优势的话,立即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就股东死亡后股权处理问题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仍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立即召开股东会议,就其妻、子成为股东的问题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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