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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的实物价值已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不存在侵害公司财产其他事实,股东仅依其出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实际出资的实物价值已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不存在侵害公司财产其他事实,股东仅依其出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
----刑某某、大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诉讼请求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主要争议时股东刑某某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对外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经二审查明并确认,股东刑某某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其价值总额已经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也不存在其侵害公司财产的其他事实,故债权人以其出资不足为由,向其主张债权没有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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