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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二十四条 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进口旧电机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16487.8 – 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口。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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