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过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可证实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种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汽车材料、物质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可循环利用且环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对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领域,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与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协力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分阶段目标,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满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规范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实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承诺的可回收利用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签定协议,提高废旧汽车产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对不能达到或不再具备回收处理协议要求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可依法废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