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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定2012年1月29日辞去我现在的工作,可是单位领导要求我工作到2月底,期间不接受我的辞职,因此我想在邮箱上发一封辞职信,请问电子档形式的辞职信在法律上有效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决定2012年1月29日辞去我现在的工作,可是单位领导要求我工作到2月底,期间不接受我的辞职,因此我想在邮箱上发一封辞职信,请问电子档形式的辞职信在法律上有效吗?

你好;
首先,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辞职,但是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法中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确认了签订合同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因此你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辞职应当是合法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你要能够确保邮件接收方就是用人单位的公务邮箱,否则发生纠纷,辞职申请送达的有效性难以确保。
其次;你1月29日申请辞职,公司领导让你工作到2月底才能走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从情理上讲你也应当为用人单位重新招聘替代人员预留必要的时间。因此于法于理你都应当在2月份以后才能离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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