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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丢失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裁判要旨

  数据信息资料被丢失,使得权利人的权益受损,该权益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

  案情

  2010104日,原告刘波、王杰莹与被告摄影店老板赵彦达成协议,被告为王杰莹及其子拍摄孕期、出生、满月、百天、半岁、一岁等照片。付款方式为:定金50元,孕期、满月、百天照片各100元,取照时付清全款。原告付定金50元。同年1211日,王杰莹到被告处拍孕期照,付款100元。原告称共拍摄5次,包括孕期照、出生照、满月照、百天照、半岁照,共支付150元。被告称出生照、满月照、百天照没有拍摄也没有付款。原告取走半岁照4张照片,并支付4元钱。20111116日,儿童摄影店被撬坏,玻璃门锁被剪断,店内一个电脑主机、照相机内存卡、移动硬盘等物品被盗。被告报案后称,其他一般对相关数据资料先输入到店内电脑里,再拷贝到移动硬盘,晚上下班将移动硬盘带回家。被盗前他因忙得比较晚,移动硬盘没带走,致其当晚被盗。该案至今没有侦破,原告因照片数据丢失,诉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摄影工作者,在工作经营中有义务对顾客的信息进行保存以防灭失。被告因为过失未将备份的移动硬盘带走,导致记载原告的数据信息完全灭失,被告的过失行为虽不必然导致原告民事权益被侵害,但若能将移动硬盘带走或在其他地方另行备份存储,则可以避免相应数据信息的完全灭失,原告的民事权益还可以弥补。故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民事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赵彦赔偿原告刘波、王杰莹财产损失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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