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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言论自由在中国的窘境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透视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言论自由在中国的窘境

www.zixun110.com  邹伙发律师
  
  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以海淀区检察院通报以强奸罪批准逮捕为标志,可算是暂告一段落。但与惜墨如金的官方通告相比,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倒是让各式传媒成为了此次事件另一种意义上的主角。
  从最早的微博爆料开始,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愈发演变成了一场娱乐事件。各方传媒穷追猛打,深度发掘,似有挖地三尺仍不罢休的劲头。不光当事人曾被劳教一年的故事又旧账重提,少小时的所谓斑斑劣迹也被费尽心思挖出刊于报章。这边挖出其曾强奸新航道的某英语教师,那边传说其父气病住院,就连其真实年龄也引起揣测,其父母当年的韵事也被人重新抖搂了一遍。提及当事人,各媒体更是直呼其名,不留半点情面。我们的媒体,到真的不像是媒体了,与西方风行的paparazzi(狗仔队)却是颇有几分相似。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引起传媒如此之兴趣,恐怕当事人李某某其父功不可没。头顶着中国著名歌唱家的光环,自然也就逃脱不了媒体的万千聚光灯。正所谓名人无隐私,传媒也就挥着言论自由这面旗,尽情地发挥自己的发掘与创造能力。
  固然,媒体应当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政治自由之一,尽情发挥并无不可。但自由须有界限,不能逾越了法律的边界,不能侵犯了最基本的人权。虽然有无数的质疑声,但是官方公布的结论让我们可以基本确信当事人李某某还只是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媒体像今天这样肆无忌惮、无孔不入的报道,显然是已经跨过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现实的情况是,媒体在报道中不仅直呼其名,就连其整个不满十八年的人生轨迹都描摹的生动活泼,一般公众想不推断出来都难。而去年修订,刚刚实施不久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李某某这样的未成年人也提供了周全的保护,第二百七十四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原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原则。传媒无限度的介入,无异于使这样的法律规定成为了具文。据传当事人曾经在被劳教后改名,而这样大密度的曝光,即使再改十次八次也是难逃被追打的命运了。
  当然,本案由其特殊的原因。当事人星二代的特殊身份,其父作为著名歌唱家的特殊地位,不由得不挑起民众敏感的神经。在司法不端大行其道的今天,民众确实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样的案件不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都迫不及待地想行使自己的所谓监督权。而媒体也都发挥自己无限的狗仔队潜能,无限度地迎合群众。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名人无隐私是否适用于这样的案件,即使其父是名人,也不意味着名人的子女都要生活在聚光灯下,显微镜中。即使本案的当事人李某某是名人,所谓的言论自由能否发展到将隐私权破坏的体无完肤的地步。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思。
  言论自由当有限度,即使是在那些宪政机制健全,言论自由受到相当程度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自由的行使也不能异化为对个人权益赤裸裸的侵犯。名人无隐私也是有限度的,只有那些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隐私才应该合法地纳入到公共视界,而那些纯属个人的信息,还是应当留在私人领域,天知地知,当事人知,而你我不知。
  这样的乱象,其实真切地反映了我们立法的尴尬景象。一边是民众对于言论自由的强烈追求,另一方面是私人领域信息的不当泄露。我们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很难在二者之间求得平衡。有时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开透明,反而在不经意间伤及了无辜。其他国家和地区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在刚刚开始审理的加拿大华裔留学生林俊遇害一案中,法院适当地发布了gag order(法庭禁言令),禁止案件双方在公共场合谈论案情。这样的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媒体为了夺人眼球而过度报道案情,从而伤害被害人的遗属,破坏司法的威严。这提醒我们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往往需要未雨绸缪,建立一套完善的私权保护机制,这样的言论自由才能真正地发挥它在现代公民社会中的作用,而不至于为大众狗仔队式的狂欢提供借口。也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不至于像“公知”这个词一样,在中国陷入尴尬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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