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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
  恶意欠薪
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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