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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违背劳动治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逃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关键。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同时又要看到,使用童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家庭困难,出于养家糊口的需要,经本人或者家长自愿而从事劳动。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对本罪增加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限制性条件,并对本罪罪状的表述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体现了慎重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同样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罪在实践中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存在牵连关系时的认定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并安排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时,因劳动强度过大或环境过于危险,童工往往不愿从事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采取暴力、威胁、要挟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童工劳动。其强迫行为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或过失)杀人、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进而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形成牵连关系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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