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沈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跨度,数额较大的标准,需要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会造成劳动者无法及时领取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行为方式:
1.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