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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销售商疑改奶粉生产批号销售 【案例】去年1月,来自永修县的龙先生,在南昌洪城大市场“速达副食品批发部”,花546元购买了一箱(6罐装)“伊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回家后,龙先生发现奶粉罐底的生产批号钢印码遭人为改动。 “这会是假冒伪劣产品吗?”龙先生很担心,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办,于是向本报求助。 在本报记者的协调下,“速达副食品批发部”为龙先生退货。 【点评】李昌林(江西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例中奶粉销售商擅改“生产批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要求销售商家如实记录生产批号,主要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食品一旦出了问题,能很快从生产批号查明生产企业和产地。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奶粉等食品时,应注意观察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商品信息,对商品信息不全或有涂改的,应不购买,以保证食品安全。 灯罩破损4S店要更换整套车灯 【案例】2011年9月,九江市车主袁军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时,结果自己爱车的后尾灯灯罩被爆竹震裂了,于是到指定的4S店维修。袁军提出,只想更换受损灯罩。但4S店以“没有配件”为由,要求袁军更换整个后尾灯总成。结果花了4000多元的维修费,造成了“过度维修”。袁军后来询问得知,如果只更换损坏的尾灯,其实只要几百元元,等于多花了3000多元!而且,这家4S店更换受损灯罩的价格偏高。于是,他决定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代理此案进行维权。 2012年3月3日,袁军委托易胜华,以原告的身份,将4S店和该品牌车中国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3月13日,记者回访易胜华得知,这场官司,他们在一审、二审时,均败诉了。据易胜华透露,法院给出的解释是,4S店提供的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均得到了原告的确认,双方服务合同成立。易胜华告诉记者,他们打算在今年4月提起申诉。 【点评】邝宪平(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汽车的售后服务中,销售商往往利用优势和垄断地位,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维修费或者强制消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相关部门亟待加强监管。同时建议车主可多去几家4S店进行检测,让不同的店列出维修项目清单,然后将不同的检修项目清单进行对比。 配套学校缺位儿童入学难 【案例】阳光家园是南昌市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之一,近几年来,家有适龄入学儿童的阳光家园业主都必须面临的心头难事就是孩子入学问题。今年8月底,阳光家园小区业主反映,往年接受适龄儿童就读的城南小学今年拒收新生。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该小区跨两辖区致无法落户,加上配套学校缺位是导致适龄儿童入学难最终原因。家长和政府都寄期望于经适房的配套学校建设早日完工,来彻底解决经适房孩子入学难的问题。 近日,记者通过回访获悉,目前,配套学校建设工程已由青云谱区政府负责落实,同时,已完成立项正在报建,预计2014年9月投入使用。而2013年9月新生入学问题将参考去年的分流方案,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学有所教。 【点评】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各级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住房不仅要建好、分好,更要管好,否则,因不方便没人来住,既浪费公共资源,也不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失信于民,政府形象会就此受损。政府应有这样的勇气:实行配套设施建设与保障房工程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应当集中资源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出行、上学、就医、购物等基本需求,然后再逐步提升完善。好事办好之后,才能让有限的资源真正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 贷款500万“捆绑”15万业务 【案例】2012年8月28日,李森(化名)向本报投诉称,他们公司——江西省鹿景园林有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时,被要求必须花15.2万元“购买”一项“国内保理业务”。在投诉当天,李森说,公司并未享受到银行提供的任何与“国内保理”有关的业务,“连一份保理合同都没有”,但是不按银行要求办,就贷不到款。 本报记者调查时,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确实要求鹿景公司购买一项国内保理业务,“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率的转化”,“是银行与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 省银监局法规处处长熊志强称,根据中国银监会当年3月份下发的文件提出“七不准”,禁止捆绑销售其他中间业务或者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的行为。“但对于发生在今年3月份以前的这类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查处起来较为困难,只能由银行和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点评】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行这种捆绑销售,以代收费等行为是违规的,这种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银行为了获得较高的营业指标,将利息收入转化成中间业务收入。至于“利率转化”的说辞,实际上是变相收取高利率,此乃“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银行客户的利益。银监会2012年3月份下发的“七不准”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使得屡见不鲜的以贷收费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再加之救济途径的缺乏,强制力不够,给企业带来困扰,还有待于银监会能制定具体措施来予以弥补。 iMac电脑屏幕进灰疑存缺陷 【案例】南昌市民帅先生因工作需要,2011年11月花了近万元购买了一台苹果iMac一体电脑,但使用两个多月后就发现屏幕进灰,售后同意换机。 “虽然售后同意更换屏幕,但更换屏幕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上网搜寻了苹果iMac一体电脑屏幕内进灰的问题,网上此类投诉非常多。”帅先生说。因为进灰问题,他找到了“组织”——由上百名消费者组成的“苹果进灰维权”QQ群,群友都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 于是,2012年3月,帅先生聘请了有关律师,并提起诉讼,希望以此推动苹果公司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 记者获悉,类似诉讼请求均由于“无法证明系电脑存在设计缺陷”已经被法院驳回。 【点评】刘行(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世界500强之一的苹果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站出来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且本案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个例,但可惜的是,在苹果公司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消费者束手无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缺陷电子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缺陷电子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让消费者避免以个人身份进行维权。消费者个人在维权的时候,往往因昂贵鉴定费等成本,要么打消了继续维权的念头,要么没有做鉴定而导致败诉。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对鉴定机构收费制定相应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此类消费维权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让消费者维权无后顾之忧。 消费“能力弱”港澳游欺童叟 【案例】夕阳红港澳专列六日游990元/人、港澳双飞五日游2380元、港澳双卧五日游1680元……越来越低的港澳游报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去香港、澳门旅游。可不少市民在报名时却发现,旅行社有“行规”:55岁以上的老人、21岁以下的青、少年参加港澳游要多加300元~900元钱。 去年3月,本报记者对南昌多家旅行社进行了调查发现,这种现象已成为旅游业内的“潜规则”。原因在于老人、孩子购买能力弱,因此要多加钱弥补损失。对此,有关部门表示,港澳游“同人不同价”涉嫌消费歧视,有强制交易之嫌。 【点评】邝宪平(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旅行社以老人儿童“消费能力弱”为由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老人、儿童额外费用,属于强行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及其他财物的行为,是强制消费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6条。同时这类旅行社的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变相索要,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游客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该旅行社的违规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消协投诉制止旅行社侵权行为。 8年前签的认购书按现价卖? 【案例】2004年4月,南昌市民程美菊支付了1万元定金,预购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湾里分公司在湾里区开发的“东方假日广场”楼盘紫梅苑401号住房,售价为1200元/平方米,并签了认购书,之后一直等着开发商通知与其签订购房合同。一等就是8年,直到去年初,该楼盘才开始动工建设。之后开发商告诉她:不能按照2004年时的价格,必须以3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这套住房;要么,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 记者调查得知,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即与购房者签订楼宇认购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之后,开发商变更名字,但法定代表人却是同一人。楼盘也已更名为“东方之星”。 记者近日获悉,和程美菊一样遭遇的“准业主”们纷纷起诉这家开发商,均被判败诉,原因是:认购意向书属于无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点评】王文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妥。但据此判决开发商仅需返还定金,我认为显属不当。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缔约相对方因合同被判定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购买方损失的计算应当根据购房者被判定合同无效时,与认购房屋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市场价格与当初认购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赔付。因为,正是由于开发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过错,才导致了合同的最终无效,致使购房者本应以认购价格购买房屋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开发商应当弥补此项损失。 业主抵制多收电费电梯被停 【案例】去年9月19日,南昌市南京西路金阳光大厦B座22层的几名业主向本报投诉,由于不满南昌光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多收电费”,联合业主维权遭到光大物业停电梯的“制裁”,导致B座22层无法乘坐电梯。 对此,光大物业金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罗经理表示,不存在多收电费,电费标准在供电部门收费标准上上浮一定比例,是行业惯例,而这笔费用主要是用于补贴用电损耗。 本报介入调查后,南昌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举报中心受理投诉并进行处理,要求物业提供账本,接受调查。并提出,代收电费绝对不能产生结余,物业不能从中赚取利益。南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也到现场处理,要求尽快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点评】张绍兵(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物业多收电费属于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是一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为小区服务的独立法人,不能以补贴供电损耗及其他名义私自收取高于电费标准的费用,损害业主的切身利益。而物业把多收电费的行为称为“行业惯例”,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况且,物业作为服务性的公司,其作出的有损业主切身利益的行为首先应告知并得到相关业主的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甚至知情的情况下上浮电费标准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老人疑因服“保健品”入院 【案例】2011年12月,喻大妈在北京时间晶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购买了12桶“一氧化氮芯动力”产品,花费7176元。商家将其介绍为保健品,并宣称具有辅助治疗老年疾病的功效。“开始服用的一段时间,能感觉到病情有所改善。”她说,但是到了去年3月,她却因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喻老太说,经医院诊断,这种状况有可能是服食保健品所致。后经她查实,有部分是假冒产品。 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永外分局执法人员确认,该产品没有蓝帽子标志,不是保健食品,仅是进口食品,若商家冠以保健品的名义销售,则涉嫌夸大宣传。随后,答应对涉事公司的产品进行抽检,并进行相应处理。 【点评】李昌林(江西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本案例来看,食品销售商将一进口食品宣称为“保健食品”进行高价销售,明显夸大食品作用,涉嫌欺诈。受骗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进行双倍赔偿。如该商家南昌分公司关门逃避责任的话,消费者应和该商家的总公司联系进行协商索赔,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该商家在北京的公司。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购买保健食品要看其是否有蓝帽子标志,是否有批准文号,还要看其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并注明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要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防雷设施成业主利益盲点 【案例】去年3月9日,在南昌象湖怡景花园小区,记者调查发现,居民楼的楼顶虽安装了防雷装置,但因在此安装了大批太阳能,其防雷作用大打折扣;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的魏玛峰尚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对小区防雷装置检测状况不了解,物业则表示,小区防雷设施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至于每年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他们无法提供。 “经过我们调查,我省绝大部分住宅小区防雷设施在投入使用后,存在无人管理、年久失修等问题,真正做到按时检测防雷设施的小区,其所占的比例还不到一成。”当年3月13日,江西省雷电防护管理局局长胡根发告诉记者。 记者的调查与省气象局提供的权威数据相吻合:全省小区防雷设施检测率不足10%,小区防雷设施几乎成了业主利益盲点。 【点评】刘行(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防雷电装置年久失修留下安全隐患,雷电装置是住宅的附属设施,亦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公共设施,产权只归业主共有,不可能归物业公司所有,因此,不存在产权不明的说法。只能说在《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前,没有相应规定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检测等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才会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扯皮的情形,这也是当初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检测等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畴造成的,现在该地方性法规已经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再也不存在扯皮情形了。 ◎文/记者全来龙 图/记者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