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发布案例指导广大女性同胞维权
重庆一中院发布案例指导广大女性同胞维权 在迎接第103个“3?8”妇女节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了该院审理的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例,以提高广大女性同胞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男子欲再婚拿15万作婚前保证
离婚时想当共同财产分割?不行
因为是再婚,女友要求拿15万元作保障。离婚时,男子反悔想将该15万元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被法院判决驳回。
1981年出生的罗宋有过一次婚姻。2008年,经人介绍,罗宋认识了王婧,经过一年多的接触,双方就打算结婚。王婧考虑到罗宋系再婚,就以保障婚姻关系为由,要求罗宋给予其15万元作保证。2009年12月,罗宋为了与王婧结婚就向其母亲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日,罗宋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款转到王婧卡上。其后,王婧按揭购买了南岸区的房屋一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10年2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王婧产下一女。
结婚后,王婧发现婚姻生活并不如自己想象的那么好,据王婧诉称,结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其怀孕及刚生产期间,罗宋更是对其不闻不问且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从未照顾女儿,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而罗宋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强烈要求将王婧用其母亲给与的15万元作首付款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中,重庆一中院准予离婚请求。对于15万元的问题,双方均承认该笔款项系罗宋向其母亲的借款。罗宋向其母亲出具借条后,其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5万打向王婧账户,不改变罗宋是借款人的事实。结合本案现有事实证据,可认定该款项系婚前罗宋赠与王婧的生活保障费用,不应当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近日,重庆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罗宋要求分割15万元财产的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罗宋给予王婧的15万元虽然是罗宋母亲直接转账给王婧的,但是这不改变罗宋向其母亲借款,然后赠与给王婧的事实,因此该15万元应认定为王婧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和婚后的各项财产,广大女性同胞应认真加以区别,并积极举示相关证据,以让法官明确各项财产性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
背着妻子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还想与妻子平分财产?不行
双方的婚姻关系本就不佳,还背着妻子与他人同居,男方被法院判令少分财产。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一中院依法驳回了男方的上诉请求。
1994年,40岁的王波和同龄的周蓉在璧山县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并各有一个子女。2011年3月,这段婚姻发生了第一次危机,周蓉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
然而好景不长,和好之后不久,周蓉便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波在汶川经营租赁站期间与他人同居。2011年6月初,周蓉秘密前往汶川,发现王波确实与一名二十几岁的女子同居。当月,周蓉愤然向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波承担过错责任。
据法院调查,王波和周蓉在巫山和汶川均经营有租赁站,并拥有位于璧山县的两套房屋。其中巫山的租赁为夫妻二人共有,汶川租赁站系夫妻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另有汽车一辆、债权债务若干。法院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离婚;王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应当认定存在过错,故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周蓉。据此,法院将巫山租赁站判归周蓉所有,而与他人合营的汶川租赁站归王波所有,其他财产法院也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后,王波不服,认为巫山租赁站与汶川租赁站价值相差近三倍,财产分配不公。遂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波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经查明,王波系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该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依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重庆一中院遂依法驳回了王波的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而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了相应的照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发现对方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协助,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工资高但工作不稳定
法院判令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2万
今年31岁的张鹏是一名厨师,近日,他因与妻子离婚,被法院判令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12万元。
张鹏与妻子冯淑原是初中同学。2004年5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就开始同居。2008年8月份,双方在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小女儿张小琳的诞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些许欣喜,但是这并不能彻底改变糟糕的夫妻关系。两人为了一点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甚至抓扯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2011年10月份,忍受不了婚姻现状的冯淑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诉状中,冯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并抚养婚生女,同时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张鹏则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自己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准许了离婚请求,并判令婚生女张小琳由冯淑抚养。
至于抚养费,法院考虑到张鹏工作不固定且其能从婚姻共同财产中分得近15万元等因素,遂支持了冯淑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鹏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近日,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鹏系厨师,一审时自述每月收入7500元,但工作不固定,若每月给付抚养费将难以保障孩子的权利,且一次性支付12万元的抚养费并非要求张鹏支付现金,而是从其应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补偿款(近15万元)中予以抵扣。因此,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既保障了女方及孩子的权利又不会影响到张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