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法制报十大维权案例
——涉及旅游、房产、物业等诸多方面 本报特邀公益律师以案说法指导依法维权
大江网 2011-03-15 06:01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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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在2011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本报选取2010年十大维权案例,涉及旅游、房产、饲料、物业等诸多方面,以案说法,指导依法维权,希望给广大读者更多的维权启示。
加盟养鸡亏本养鸡户起诉农牧公司
经本报报道,两百余养鸡户抱团维权成功
案例
因为“(每只鸡)平均利润在2元到2.6元左右”的前期宣传口号,2007年7月起,进贤县养鸡户们不惜花费数万元,甚至向银行贷款来加盟南昌市春茂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公司”)的养鸡模式。但在2010年后,陆续有养鸡户发现收益甚微,甚至亏本,并起诉农牧公司追讨补偿。随后,养殖户开始关注从春茂公司购买的自制饲料的质量,以及春茂公司违规销售禁药给养殖户治疗鸡疫等问题。最终,在本报的推动下,两百余养鸡户抱团维权成功,春茂公司无条件退回养鸡户交的押金,并承诺养鸡户饲养每羽鸡的利润不足1元,将由公司补足1元。
点评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在合作经营模式下,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合作经营的操作模式中,消费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作前应通过各种途径对合作方及其产品等进行充分了解,比如到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到网上查询该企业及其产品的全面信息等。其次,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合作方的口头承诺,重要内容一定要载入合同,疑难之处要求合作方做出合理解释。此外,应及时索要并保存发票、合作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宣传资料),这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南昌业主叫板空置房物业费标准
省法制办已发函要求审查《通知》合法性
案例
南昌凯美怡和小区的业主雷女士,自2008年1月1日收房,一直未装修入住,但小区物业美安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不时催促她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当初购房合同中载明:办了手续的空置房,业主按50%交纳物业管理费。而且《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规定:未入住的,业主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然而,物业公司依据的则是《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收取100%的物业服务费。该通知规定:自交房之日起,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业主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
两个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后者成了南昌物业收费的“尚方宝剑”。对此,当事人雷女士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收取空置房的物管费。目前,省法制办已向南昌市政府正式发函,要求对南昌市物价局出台的《通知》中有关空置房收费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点评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帅发强律师:对于政府这种自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公民利益受到损害,而受到损害不仅仅是雷女士一人,而是一个群体,雷女士提起公益诉讼实则是为一个群体争取合法利益。
公益诉讼发源于美国,是公民通过诉讼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方式之一。但我国目前对公益诉讼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某些法律中规定了某一类型的侵权诉讼才可以提起,最典型的就是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雷女士因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说是一个开创性的举动,这代表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立法的进程,有益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宝马车屡“抱死”要求退换遭拒
产品缺陷若危及人身安全应及时召回
案例
2009年10月20日,万先生所在的公司以97万元的价格从南昌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一款黑色的宝马X6,但该车却频繁进4S店维修。宝马车经常性显示“驻车制动器失灵”字样,已多次“抱死”途中,其中两次还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万先生所在的公司表示,希望南昌万宝行汽车可以给个承诺,“如再出现同一故障就退换车”,但由于没有拿到这一承诺,这辆宝马车仍然停在4S店的维修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万先生的公司正打算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厂家召回这辆不合格的宝马车。
点评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万先生因购买车辆的制动器失灵,可要求销售商进行维修,若维修后仍然会出现相同的问题,则有可能车辆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万先生可用因该车的故障所进行的数次维修清单、故障原因等材料可作为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菱牵引车被曝“改码”销售
消费者有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权与知情权
案例
南昌的李先生称,他于2009年12月在江西金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华菱牌牵引车,提车时却被告知订购的车辆发动机型号达不到国家尾气排放标准,为了能顺利上牌,已经由厂家和经销商为其订购的车子进行了“改码”(即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因为有过一次车祸经历,李先生对汽车质量和性能方面有担忧,希望退车遭拒。而对于华菱牵引车是否经“改码”后销售的问题,经销商表示不便作解释,但记者暗访时得到可“改码”承诺。
点评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汽车经销商此举至少侵犯了消费者的两项权利,即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权与知情权。消费者在购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购车前应对所购车型有个大致的了解。目前很多消费者缺乏基本的汽车知识,这点常被不法车商利用而从中牟利。其次,在购车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汽车专营店或者大型汽车交易市场。再者,签订购车合同时,重要内容要求载入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惠普门”报道要求召回问题产品
本报助江西百余消费者维权
案例
近年来,惠普笔记本频繁出现主板温度过高、显示屏故障、易死机等故障,涉及近40个型号,几乎涵盖了惠普全部低端笔记本。在去年“3·15”前夕,诸多消费者向本报投诉惠普笔记本。“抱团”维权、集体诉讼,成为消费者对抗惠普这一世界500强企业的主要方式。他们要求惠普方面向消费者道歉,召回问题笔记本。本报连续推出了十多篇报道,成功帮百余消费者维权。尽管最后未促成惠普笔记本召回,但这一事件,引起了大家对完善召回制度的关注,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上留下浓厚的一笔。
点评
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陈强律师:从维护经济市场正常秩序的角度看,召回制度也是商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现实中,单个的消费者面对商家,存在技术知识以及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弱势。通过新闻媒体的介入,通过不断的搜集“问题”笔记本以及笔记本的“问题”,促使惠普公司采取积极的方法解决问题。从惠普笔记本质量瑕疵的维权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的方法也日益成熟,在面对高科技产品的制造商时,消费者能够主动搜集证据,这是可喜的进步。
康桥健身司马庙店“人去楼空”
凸显预付性消费存在风险
案例
2010年10月7日,康桥健身司马庙店“人去楼空”,众多会员均表示不知道该店搬迁原因、搬迁地址,更不知道负责人联系方式。会员们按照康桥健身司马庙店事前的通知来到康桥健身千禧店,却发现该店并不是“无偿接收”。
据悉,康桥健身司马庙店负责人之所以关门走人,是因为其低价倾销会员卡导致亏损。而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康桥健身司马庙店从开业至事发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这一隐患导致“预付款消费”的会员投诉无门。
点评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吸引消费者,近年来不少经营者推出会员卡、优惠卡等各类预付性消费卡。虽然预付性消费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消费者,但存在风险,一旦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甚至恶意卷款潜逃,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一定要保持理性,要避免一次投入过多,办理时间不宜太长,可以办季卡、月卡,这样,即使有损失也不会太大。
九江联庐5路公交票价内外有别
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平等原则
案例
2010年5月18日,外地人鄢斌携亲友从九江庐山区莲花洞乘车返回市区时,被要求按照1.5元/人标准投币,而车上的其他乘客,均按照1元/人标准投币。司机的解释是“本地人乘车购票按照1元/人收费,外地人则按照1.5元/人收费。”鄢斌等人认为受到了歧视,但庐山区联庐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当地人对公路的维护和建设都作出了很大贡献,公交公司对当地人进行优惠有充分理由。
本报文章见报后,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8月4日,联庐公交公司印发相关《意见》,称全程统一票价1.5元。
点评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法律规定,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公交车按照户籍定价售票,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平等原则。无论外地人还是本地人,其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票价根据户籍确定的行为是对公民的歧视,是对外地人应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权利的一种否定,此举会造成当地人和外地人的隔阂和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外地人”一旦类似的不平等待遇,也应保留相关证据,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8位摄影家日本采风遭“扣留”
江西省旅游质监部门将此案列为2010年重点查处案件
案例
18位老摄影家报名参加了由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赴日摄影采风团,并与南昌国际旅行社沿江路营业部签订了旅行合同。2009年12月29日,18人乘包机飞往日本。但该营业部不仅没有带领摄影家们按照预先约定的地点进行拍摄,还导致他们被日本一家酒店“扣留”。在自行支付车费和住宿费并向中国驻日本札幌领事馆求助后,摄影家们才得以回国。
江西省旅游质监部门将此案列为2010年重点查处案件。同时,部分旅行社分社和营业部私自与游客签订合同的做法,也成为当年旅游质监部门整治的重点之一。
点评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黄金如律师:旅行社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按照《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只能从事招徕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不能直接组团、接团和指派导游。本案中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超范围经营。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旅行社的资质、签订详细的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要积极取证,并联合其他游客一起维权;如果同旅行社协商未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媒体举报投诉或直接起诉旅行社。
冰块坠落砸中4车引赔偿之争
“天灾”也要赔,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
2010年12月16日下午,张先生在南昌市福州路的迪欧咖啡金昌店消费后,发现车子的顶部和前挡风玻璃被高处掉落的冰块砸中。除了张先生的车子,另外3辆车也被冰块砸中,车顶、车前盖、挡风玻璃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毁。车主们推测,车子是被迪欧咖啡店招牌上掉落的冰块砸中的。4位车主要求迪欧咖啡赔偿损失,但该店却表示消费者的停车场所是迪欧咖啡免费提供的,并且高空掉冰块属于天灾,是无法预知的不可抗力行为,迪欧咖啡不可能承担此事的全部责任。
在本报记者的介入下,迪欧咖啡金昌店对4位车主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
点评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董斌律师:有些经营者将风雪冰冻灾害均视为“天灾”,认为由此造成消费者损害可以不用赔偿。本案就给这些经营者上了生动的一课,让经营者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义务人的实际行为已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并且已经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通常应当达到的标准,对于各种可能预见的危险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且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本案中,作为经营者应当可以预见到招牌上的冰块会掉落,但该经营者却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消费者车辆受损,因此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民购威海海景房疑遭骗
该案入选江西省消协公布的2010年10大案例
案例
2009年11月5日,南昌市民朱女士跟随北京蓝色经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驻南昌办事处组织的看房团前往山东威海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3万元。随后“办事处”在帮朱女士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要求她上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夫妻收入证明等证件的原件。朱女士对办事处产生怀疑,咨询工商部门发现,该办事处竟然没有注册。朱女士与“办事处”负责人协商退房,要求退回首付3万元钱遭到拒绝。“办事处”表示和山东威海乳山银港花园的开发商只是合作关系,因此要求全额退款与“办事处”无关,只能找开发商协商。该案入选江西省消协公布的2010年10大案例。
点评
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徐正律师:本案开发商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开发商通过广告夸大宣传了楼盘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不能够很好的了解所购买的房产。当消费者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又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辞,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得不到实现。
同时,该案揭示了异地购房维权难的状况。因此消费者异地购房需谨慎,在选择楼盘时,务必考察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综合考虑开发商实力、区域发展规划、楼盘品质、物业管理等因素,还要详细了解当地的购房程序、办理按揭的期限以及所要交付的税费等。针对异地购房的房屋中介机构,购房者还要注意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等证照。
文/记者淦丹丹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