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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劳动者维权五大案例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每年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同样受人关注。

  案例一

  应聘须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老张在南昌一家工业园区企业当门卫,但并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老张突然被辞退,且没有结算工资。老张多次找老板理论未果,因此只得向有关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企业矢口否认老张是其员工,老张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老张对申诉结果不满意。

  温情提醒: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口头约定。

  案例二

  不缴社保损害自身利益

  案件回放: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企业与其约定每个月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人。小张想这样每月能多拿一些钱,就同意了。

  不久,小张因生病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于是便拿着发票要求单位报销,但企业答复他:由于他没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要个人全额负担。

  温情提醒: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般情况下,农民工都可以参加这五项保险。其中,农民工本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如果单位拒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案例三

  建设单位须交工资保障金

  案件回放:2009年1月,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商欠薪逃匿。农民工多次向承建商索要均无果。

  后经南昌市建委会调查核实,向省建设厅、省人保厅提出申请,动用开发商和承建商在省级工资保障金账户中缴纳的工资保障金23.48万元,补发了农民工工资。

  温情提醒:我省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需分别按工程造价的1%~1.5%缴纳工资保障金,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此,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情况。

  案例四

  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回放:小徐在南昌市城区某饭店当服务员,每月工资450元。当他得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后,就向老板提出了增加工资的要求。但老板拒绝了,因此小徐只好辞职离开了饭店。

  一年后,小徐听说此事可以申请仲裁,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在第四天,小徐收到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

  温情提醒:《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60天,2007年底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避免有理但因申诉时效过期而失去仲裁机构的支持。

  案例五

  单位不能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案件回放:小陈进入某酒店工作前,被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了600元。两个月后,小陈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和退还服装费,但酒店方面表示,只有做满一年才可以退服装费。小陈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处理,认为该酒店确实存在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问题,于是责令该酒店退还小陈押金。

  温情提醒: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相关条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按照其收取金额总数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结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所以劳动者要懂得关注身边的法律,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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