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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签的协议财产约定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3-15    作者:张静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孙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孙某表示同意。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资金40000元和2008年工资16000多元。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2009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钢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币;返还2007年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2008年的工资款16000元;退还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红保险45000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40000元;归还从家中转移的物资。
    二、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0612月离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因此,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5000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 、启示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人,为了逃债,选择假离婚。由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期待着日后复婚,对财产的约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会弄假成真,不再复婚,少分财产的一方懊悔不已。
    但是,对于虚假离婚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判定虚假离婚,对于财产的约定也无法否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劝告那些想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人,一定要慎重地选择,不要折了夫人又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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