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应在哪些地方公告
离婚案件中应规范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及内容,尽可能让受送达人知道被起诉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多是外出务工人员,其所从事不同工作环境及与社会接触面狭窄等原因,使其很难从报纸上得知道送达信息。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据此,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也可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尽可能用多种方式使所发的公告信息传递到受送达人。对于公告的内容,如是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如是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如是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