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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九级工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以后每月的待遇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鉴定九级工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以后每月的待遇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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