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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精讲:合伙企业的事务决定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不得委托个别合伙人作出决定。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6 (2010/三/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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