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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银行能置身事外吗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王振兴律师
据媒体报道,在天津出差的北京市民庄先生通过铁道部12306网站刷银行卡购买了一张火车票,票价100多元,支付过程也显示正常,可交易完成后手机收到一条消费1万多元的短信提示。庄先生怀疑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于是立刻报警,但天津警方告知他应回北京报案。庄先生向银行说明情况后,信用卡当天被冻结。   “银行告诉我,经查证,那笔1万多元的交易是从一台POS机刷出去的”,随后银行查到那台POS机位于北京通州的某通讯器材销售公司。令庄先生不解的是,自己从未在那个公司消费过,信用卡也设有密码,怎么就被盗刷了?庄先生称,银行告知此事还在处理中,1万多元的这笔费用是先由庄先生来支付,还是银行承担,目前还不知结果。
  法律解答: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频频发生。在盗刷者未能查明,或者盗刷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因盗刷造成的损失由银行还是持卡人承担往往争议较大。对此,需要准确把握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才能厘清责任。
  就本案而言,首先要明确信用卡被盗刷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持卡人申请并开通信用卡后,即在授信额度内与发卡行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消费者刷卡后应根据约定按时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持卡人庄先生卡未离身,盗刷者伪造庄先生的身份信息欺骗发卡行的持卡人身份识别系统从而盗刷成功,真正的消费者和债务人是盗刷者。同时,盗刷资金源于银行,即盗刷资金的所有权人是银行。
  其次,谁是盗刷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盗刷者窃取持卡人身份等信息从而骗取了银行资金,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持卡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就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如果银行认为过错不在自己,则应该举证证明持卡人或商户存在过错,比如持卡人曾经遗失信用卡或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故意或对泄露秘密具有重大过失,银行卡商户对刷卡消费者没有尽到核对签名等注意义务等。如果最终认定持卡人或商户均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在保障用卡安全方面,银行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这是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及其用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确保持卡人信用卡信息数据不被不法分子窃取和复制,保障合法持卡人用卡安全。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交易方式电子化、网络化的时代要求。现代交易越来越多地通过银行提供的机器或许可的网络进行,只要输入了持卡人的信息和密码,网络或机器就视作持卡人本人在进行交易,即使该信息和密码是盗取的,机器也无法识别。因此银行对合法持卡人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当相应扩张至对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障,确保银行卡信息不能被窃取、复制和使用。
  二是基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发卡行作为商业银行,营利是其经营行为的根本动因,比如信用卡的发放和使用,就可以为银行带来年费、违约金等直接经济收益以及更大的客户群,并获得更大的金融市场份额等业务好处。银行作为从发卡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者,应当负有预防、制止用卡危险的义务,这也体现了国际金融界“谁发卡、谁担责”的金融惯例。
  三是危险源控制的要求。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更经济、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危险,谁就负有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加强大的人力、物力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
  综上,本案庄先生刷卡购买车票后信用卡被盗刷,发卡银行需举证证明庄先生或商户存在过错,并依据其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分担,否则就只能由发卡行承担盗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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