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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有无法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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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款对申请 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未作时间方面限制,应理解为对于在商标注册中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标志或者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 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谓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一经发现,就可以依据其法定职权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 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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