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商标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是国家对商标实施管理中的一个与商标局平行设立的机构。因此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如下规定:
(1)除法定的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
(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4)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再是终局裁定,因此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