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规避执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财产混同规避执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作者: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律师
2013年3月8日星期五写于深圳
经办案例:《XXX金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市XX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
关键字:财产混同,规避执行,追加第三人
申请人:XXX金环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蛇口XXX环保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XX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XXX金环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XXX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蛇口XXX公司向XXX金环公司支付债务及利息,共计42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去楼空。申请执行人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的执行程序。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成功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扣划了第三人的存款,最终,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功取得了执行款300万。
谭小虹律师提示:许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空壳公司,对于其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可通过专业律师的执业技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谭小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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