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雇佣”的实质是事实劳动关系
“私人雇佣”的实质是事实劳动关系 老罗开了十几年出租车,三年前恰好有个朋友介绍某公司的副总要找一个司机,于是推荐了老罗。老罗和那个副总见面谈了一次后,就成为了该副总的专职司机。除了为副总开车,平时空闲的时候,副总还会安排老罗偶尔接送一下客人。老罗勤快老实,也经常在办公室帮着干些琐碎的事。老罗从进公司起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觉得是朋友介绍的,多问也不好意思,只要每月工资不少发就可以了。老罗月工资3000元,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领取。去年秋天,副总辞职离开了公司,新来的副总带来了自己的司机。于是,老罗成了多余的人,新来的副总让人事部通知老罗“卷铺盖走人”。老罗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能说不要就不要,一定要公司给他一个说法。公司给他的理由则是,老罗是当初那个副总以个人名义聘用的,是私人雇佣行为,与公司无关。现雇佣老罗的副总辞职走了,老罗自然也应该离开公司。老罗气坏了,在公司干了将近三年,现在公司居然说自己不是公司的人。于是,他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法定社会保险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在外以企业名义招用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却是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或是为企业利益工作。一旦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因为报酬、福利等问题发生争议时,企业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知此事,以劳动者是受企业某工作人员的个人雇佣,而非企业雇佣为由,否认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其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法律关系,由于同样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故而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也容易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钻空子。因此,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否为劳动关系,一般都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基准,即只要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支配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了“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单位职工名义工作,或对此不表示反对意见的,都应认定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了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即使单位人员没有直接招用劳动者的的职权,但如果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或者单位知道而不表示反对的,也应认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其招用劳动者从事单位的工作,如果简单地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将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也会使某些用人单位借此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从各国劳动法的规定来看,“雇主”的含义包括了代表单位处理有关劳工事务的人,或其他代理、代表单位的人。劳动部在如何确定临时用工主体的有关意见中,也提出即使单位人员没有招用劳动者的职权,也应由企业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在外招用劳动者,未表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的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自己的单位工作人员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认定受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