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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性质的宅基地及其房屋该怎么继承?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我母亲是农村户籍,20年前在她户籍所以在地,也就是她娘家取得一块宅基地,在我父母的努力下盖了一座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如今,我母亲已去世6年,我父亲是居民户籍,我也因读大学转为居民户籍。请问:

  1,我母亲去世后,我和父亲能合法继承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吗?能过户于我或者我父亲名下吗?

  2,在房屋尚未毁坏的情况下,村委会能以“居民户籍不得拥有农村集体性质的宅基地”为名,而收回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吗?甚至要求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3,我和父亲能处置该房屋吗,也就是说能否将该房屋卖于本村村民吗?如果可以,该如何过户?

  回复:

  1、20年前你母亲经批准取得村集体宅基地并建房,物权是受物权法保护的,也就是说你母亲的房屋所有权将依法受到保护,应该可以通过继承过户到你父子名下。

  2、直接到房产部门、国土部门服务窗口咨询过户所需材料,各地可能对提供的资料要求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必须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再土地过户。

  3、村集体组织对有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村集体收回有土地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一是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发证机关批准;二是村集体公益事业拆迁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作补偿。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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