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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
发布日期:2013-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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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2013年司考刑法考点:罪数形态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汇总

【相关法条】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要点】

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1)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3)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51题)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BCD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2题)我国刑法规定了( )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D

解析:将此题作为填空题来做,不要提前看答案。依次填充的词语是: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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