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注意: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注意: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
(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
(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
(4)事后提高法定刑;
(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类似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司法恣意的做法,不被允许。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