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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内容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其具体内容包括:

1.刑法应当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重法不得有溯及力)。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

4.确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5.禁止滥用刑罚,对不应当处罚的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禁止残酷的、有辱人格的刑罚。

因为第12条本书中“第××条”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特此说明。对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并非绝对禁止刑法有溯及力,只是禁止事后重法的溯及力。在“事后法”较轻的场合,根据“兼从轻”的规定,新法有溯及力。

(2010/二/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 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 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 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之“依法”要点:依照(1)事先的;(2)成文的;(3)严格的;(4)确定的解释(适用)。

(二)价值基础

价值基础:“民治、民知”。所谓民治,指刑法是公民自我约束(自律)的产物,由人民(代表机构)制定,司法机关应当尊重立法,严格解释刑法。所谓民知,指刑法应当预先公布让全体人民周知,以便人民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把握自由的尺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民主、自由是刑法制度追求的根本价值,可预知原则是刑法解释不可逾越的底线,是合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界分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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