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监督。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退回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