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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0条)

3.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 + 缴费15年。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16条)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6.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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