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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9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环境信息公开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9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中华某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裁判摘要】
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在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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