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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有权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吗?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被继承人杜玉军夫妇生有两个子女,儿子杜广平,女儿杜广梅。杜广平中专毕业后留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82年杜广梅与刘东方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刘俊。1983年杜广梅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杜玉军夫妇,而两位老人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刘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刘俊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的生活重担,直至2001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8400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刘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刘东方1000元。刘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2800元钱。杜广平坚决不同意,刘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杜广平是被继承人的儿子,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刘东方在配偶去世后,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直到老人去世。因此,可以认定刘东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杜广梅留有未成年子女刘俊享有代位继承权。因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杜玉军夫妇的遗产房屋6间,由杜广平、刘东方、刘俊各继承2间;杜玉军夫妇的遗产存款8400元,由杜广平、刘东方、刘俊各继承2800元。(注:案例引自《继承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点评: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习俗,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刘东方在其妻死后担当起了照顾岳父母的生活重担,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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