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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孝心赡养 有权继承婆婆遗产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王某的父母共有子女二人,王某2007年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夫妻与母亲刘某共同生活。2009年王某遇车祸身亡,张某未再婚,仍和婆婆生活,精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婆婆。  2010年10月,婆婆不幸病逝,留下遗产4万元。王某的姐姐拿走了母亲的全部遗产4万元,张某因与其姐协商未果,来到司法所咨询。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的媳妇张某应该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某与张某无孩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现婆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其女儿、儿媳张某,由二人共同继承该4万元遗产,所以,张某有权分得2万元遗产。(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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