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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首例保险公司代替偿还贷款案宣判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次意外,李东(化名)离开了人世。去世3个月前,他跟保险公司签下了《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约定如果他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将为他支付余下的近20万元的房贷。这起沈阳市首例保险公司代替偿还贷款案,究竟有什么样的结局?

  意外

  铁丝夺了他的命

  2004年的最后一天晚上,李东和妻子王红(化名)来到新家查看门锁。新楼走廊里没电,李东和妻子一前一后摸索着上楼。当李东走到6楼和7楼间的缓步台时,突然被什么东西挡了一下,而后摔倒在地。王红立即拨打了120.事后发现,引发这场意外的,是捆绑在楼梯扶手上的铁丝。赶到的医护人员发现,李东已经死亡。沈阳市急救中心随即出具死亡证明书,李东为猝死。

  新房尚未居住,丈夫却没了。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外,20万元房贷是摆在王红面前最大的难题。

  悬疑

  两千能换20万?

  3个月前办理房贷险时,李东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致使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余下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仅此一项,他就交纳了2000多元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如果出险,自己的经济危机即可解除,王红拿着协议来到了保险公司。2006年12月13日,在与王红协商了近两年后,保险公司以李东不是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判决

  保险公司得赔钱

  今年1月,王红与贷款的银行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险责任义务,共计19.9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病志,上面记载了李东患心脏病的情况。保险公司以此证明,李东的死因是心脏病发作,而非意外身亡。另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银行,王红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

  王红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病志所载李东患心脏病的日期为十年前。这不能证明他的死亡原因就是心脏病突发,死亡证明中也没有记载猝死的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而王红有证据证明丈夫因意外摔倒而死。

  昨天,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死者剩余的贷款本息19.9万元。保险公司表示服从判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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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

  李东与保险公司签约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承担100%的保险责任。对于什么是意外伤害,协议中也有规定,即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见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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