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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法人的能力
发布日期:2013-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是指国家赋予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主要特点:(1)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2)法人不享有自然人主体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3)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性质的限制,如法人没有肖像权、身体权;(2)法规的限制,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3)法人目的与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故法人依法成立后才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筹建中的法人所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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