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藏之于心,不能发生效力。
(1)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出题人认为此不为意思表示,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示(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属于悬赏广告。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一种观点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示。另外,对于悬赏广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立,不以送达为要件。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因为,日记也可能是纯心理活动的记载,一种感情的宣泄。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这也是一个技术性的方法。
(4)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行为承诺,故构成意思表示。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是以言辞(口头、书面)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是以特定行为表达意思的方式。
沉默一般不具备意思表示的价值。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示。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如要约和承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即可生效。即意思表示作出时,即生效。遗嘱的生效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要件,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始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