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故意伤害者死亡是否为正当防卫
案情介绍: 某公司在其中标的高速公路施工时,与村民因临时占用土地发生纠纷。某日晚十时许,由该公司联系的四名社会闲杂人员乘坐一辆轿车停在了村民赵某在公路边的小卖部前,三人持镐柄谎称买东西叫开了已经熄灯休息的小卖部的门,当赵某的妻子打开门后,冲在前面的甲举镐柄就向赵妻头部打去,赵妻叫喊一声便倒在地上。在床上休息的赵某一看三人冲了进来,妻子又被打,便随手操起放在床下的宰羊刀向冲在前面的甲扎去,后面的二人一看不好,掉头就跑,甲也掉头向外跑去,赵某持刀在后追赶。前面二人登上在外面等待的轿车后,因误认为三人已全上车便开走了。甲因慌乱没有上车,只身一人向顺乡间小道跑去,赵某在后紧追不舍,二人又多次打斗,赵某致甲十多处刀伤,致甲死亡,后赵通过家人报案。
案件评析:赵某在小卖部内扎中甲的一刀构成正当防卫,且是无过当防卫,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赵某在追击甲的过程中,是前一行为的持续,也是履行公民追捕现行犯的义务,在甲持镐柄继续反抗的情况下,为制服甲可能造成对自己的伤害,用刀进行防卫是必要的。特别是赵某摔倒遭到甲的袭击时,出于本能对甲进行乱捅等行为,也是防卫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犯罪的问题。赵某通过家人报案,没有离开现场,如实向警方供述案件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
判决结果:某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某在小卖部内的一刀为正当防卫,认定为自首,对其在追击过程中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