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急着用钱,惠安涂寨黄先生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提前给付申请。两个月后,他等来的是保险公司对申请不予受理和让其办理退保的通知。
这是怎么一回事?
据了解,黄先生投保的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给黄先生的退回通知书上写道:被保险人于2002年3月1日投保的《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经保险公司核实,被保险人于1996年4月5日曾住院治疗,“投保时未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住院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保险范围,故对黄先生提出的提前给付不予以受理并请他在十天内前往公司相关部门办理退保手续。
据黄先生介绍,他从投保开始到现在已交了2万多元的保险费,但根据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退赔规定,扣除手续费、责任准备金及税收外,黄先生只能退回1.3万多元。
黄先生:我买保险时已经说了
黄先生对记者说,他2002年买这份保险时,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惠安营业区的主管何培清和业务员陈章平经手的,被保险人为黄先生的妻子。
据黄先生反映,当时他已向此二人咨询相关情况,并告知“他妻子之前曾因为心脏问题到莆田一医院治疗过”,陈章平称“没事情,只要如实告知,在180天内没发病合同就生效”。
“我什么都不懂,业务员说让我签个名就行,其他都由他代填,而且还保证包我满意。”黄先生说,他已经连续交了近三年的保险金,这次因为妻子需要动手术,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了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却没想到对方却要求他退保。
黄先生随后向记者提供了两份书面材料,一份是当时购买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单正本的复印件,这份保险单是用电脑打印的,上面写有“合同自2002年3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事故发生时止”,同时写有业务员姓名、联系地址,还有总经理签署时的盖章及公司盖章。另外一份,则是由当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惠安营销区主任何培清亲笔签名的证明条。
证明人:黄先生确实说过
这张证明条的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日,何培清告诉记者,证明条是黄先生写完之后,他认为属实后才签了名的。
这张何培清亲笔署名的证明条上写道:“该被投保人在投保之前陈章平明知此人患有风心(记者注:为被保险人的病情)以前在莆田住过院,客户也有如实告知。但我当时有向陈章平声明不可带病投保,陈说不要紧,只要如实告知就行了。”
据何培清介绍,黄先生买保险时他当保险公司惠安营销区的主任,和陈章平一起去找黄先生买保险的;后来,何培清建议黄先生买纯分红的万能寿险。
据了解,纯分红的万能寿险只是投资分红,但是发生意外事故没法理赔,是没有意外保障的。而盛世?长虹投保人在一定年限内发生意外,最高可以得到三倍的赔偿。
据悉,当时签这份保险单的业务员陈章平去年已经死亡。
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违法行为负责
昨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为公司有黄先生亲笔签名的保险单,同时经过该公司的调查,已认定为黄先生带病投保。
一位负责理赔的刘姓经理说,黄先生在之前的调查过程中已承认险单上的健康状况是自己填写的。考虑可能是其过失行为造成没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所以公司只认定他是带病投保,要求退保,而不是骗保。
据负责理赔的刘经理说,陈章平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是代理人而不属于内部员工,公司对他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就算是陈章平骗保,但黄先生应该知晓,被投保人在当时的身体状况下他不应该签下名字,所以这个结果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
对于何培清的证明条,刘经理说,因为业务员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单方面相信这个证据,是否有告知真实健康状况也无法证明。
刘经理随后让记者看了黄先生当时填写的保单复印件,在一份有黄先生和被投保人签名的声明中有这样明文的条款:如有隐瞒事实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记者注:即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在这栏声明的下面还有一栏是公司的内部作业栏,上面有业务员陈章平签名的报告书,称据其所知,被保险人无身体缺陷或任何疾病。
业内人士:业务员代填保单很普遍
昨日,一位保险业务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泉州保险业市场由业务员代填写健康状况等资料,其实是个很普遍的现象。
这位保险业务员说,业务员代填保单的情况,目前泉州许多保险公司都允许,特别是在农村,有的投保人根本不识字,也只能由业务员帮忙填写。但是业务员会在如实告知事项中,采取各种方式向投保人询问。他说,这个过程也不排除别有居心的业务员,因为某种利益会出现骗保行为。同时也有投保人因为对该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因此会隐瞒一些事实。
记者随后采访另一位保险业务员,他也认同由业务员代填保单资料现象有普遍性,但他认为如果其后出现理赔问题时,业务员会比较麻烦。
律师说法:应慎重对待合同条款
就黄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蔡书榕律师。
蔡律师说,这种纠纷时有出现,主要归结点也就是在是否有带病投保并隐瞒和是否有骗保等行为上。据介绍,我国法律在这两方面的规定都相对比较明确,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蔡律师提醒说,对保险合同里明确规定的条款,投保人事先应该看清楚之后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后,就表示同意条款的规定。
对于何培清后来所写的证明是否能作为证据,蔡律师认为关键在于何先生证明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