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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回扣);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615/310041.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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