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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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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略)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法 律 教 育 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法律 教育 网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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