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