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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215/244093.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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