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因当初立法时的疏漏,导致许多股东连这一基本权利都无法行使。本次《公司法》修改后,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董事、经理的“内部人控制”是股东最头痛的事,甚至正常的股东会议都可以被拖延。新《公司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为切实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有效牵制大股东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人。
回避表决制度是避免关联交易的良策。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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