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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都无责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桑塔纳轿车,将一骑自行车女子连人带车撞出,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写明:经现场勘察、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此起事故。并在赔偿调解书中写明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对此起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评析:

       在当事双方均无违章行为或无法确认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在实践中极为少见,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交通规则也不可能完善到可以使遵守者完全避免事故。在当时各方都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损害赔偿即成为问题。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在无法确认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存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将不再参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事故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所以,在本案中,公安部门并没有进行“调解”被保险人赔偿死者的各项损失的权利。对于此调解,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不应当予以认可。只有在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的纠纷作出调解或判决生效后,保险人方可按照调解或判决结果确定此种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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